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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宁商初字第1303号

裁判日期: 2010-01-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胡××与宁海县××龙街道××合作社管理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宁海县××龙街道××合作社管理委员会,浙江××律师事务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商初字第1303号原告:胡××。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宁海县××龙街道××合作社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宁海县××龙街道原××村。代表人:姚××。委托代理人:葛××。第三人:浙江××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宁海县××龙街道北斗××电业大楼××楼。代表人:尤××。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与被告宁海县××龙街道××合作社管理委员会、第三人浙江××律师事务所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本案纠纷已消除,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590元,减半收取879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海霞审 判 员 钱双桂审 判 员 葛陆虎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周维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