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余商初字第2397号
裁判日期: 2010-01-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宁波××有限公司与宁波××进出口有限公司、余姚市××中××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有限公司,宁波××进出口有限公司,余姚市××中××有限公司,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2397号原告:宁波××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经济开发区昌盛路××号。法定代表人:庄××。委托代理人:窦××。委托代理人:史×。被告:宁波××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梨××街道××号。法定代表人:黄××。被告:余姚市××中××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街道××号。法定代表人:黄××。被告:黄××。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进出口有限公司、被告余姚市××中××有限公司、被告黄××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6400元,由原告宁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韩家娓审判员 高立群审判员 欧善威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诸 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