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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余良商初字第97-1号

裁判日期: 2010-01-1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摩擦材料有限公司与杭州××国××汽车制动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市××摩擦材料有限公司,杭州××国××汽车制动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余良商初字第97-1号原告:张家港市××摩擦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村(欧洲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陆某某。被告:杭州××国××汽车制动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塘。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市××摩擦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国××汽车制动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张家港市云伟包装有限公司提供信用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杭州××国××汽车制动器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阮志坤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穆立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