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西商初字第1551号
裁判日期: 2010-01-19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市城西支行与陈忠民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市城西支行,陈忠民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杭西商初字第155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市城西支行。负责人:陈介伟。委托代理人:周文锋。被告:陈忠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市城西支行为与被告陈忠民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6月5日受理。因被告陈忠民涉嫌刑事犯罪,本院依法于2009年7月13日中止审理。2009年12月24日恢复审理后,于2010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市城西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周文锋、被告陈忠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08年5月在原告处办理金穗贷记卡一张,信用额度为10000元。此后被告使用该卡进行消费等。截止2009年5月20日,被告尚欠透支本息共计11969.15元,其中本金9999元、利息1129.49元、滞纳金583.92元、超限费256.74元。原告经多次催讨无果,故诉请判令:1.被告支付所欠款项11969.15元(暂计至2009年5月20日,此后按中国农业银行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之约定计算至结清为止);2.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就其主张提供以下证据:1.被告申请办卡资料,证明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金穗贷记卡的事实。2.信用卡催收记录,证明原告经多次催讨欠款无果。3.被告的金穗贷记卡记录,证明被告使用金穗贷记卡进行透支的事实。被告辩称:其现在正在服刑,希望能和家人联系后及时偿还。被告未提交证据。上述原告的证据经出示。被告质证后无异议。本院认为:原告的证据1-3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以及认定的证据,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08年5月6日,依被告的申请,原告为被告办理了金穗贷记卡一张(账号00×××80),信用额度为10000元。被告亦签署《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其中约定被告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及《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履行合约的约定;预借现金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应支付自银行记账日起的利息;对于未能按期偿还全部消费贷款,应支付全部消费贷款自银行记账日起的利息,若最低还款额(在对帐单上列示)也未能足额偿还,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若超过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在本周期帐单日营业终了前未能偿还超额部分,应按超额部分的5%支付超限费,全部欠款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预借现金和消费贷款均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贷款利息、滞纳金、超限费按月、按币种计收复利。后原告依约发卡,被告并使用该卡消费。截止2009年5月20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9999元、利息1129.49元、滞纳金583.92元、超限费256.74元。原告就欠款多次催讨无果,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办理金穗贷记卡时订立领用合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认定有效。双方应当依约履行。现被告使用金穗贷记卡后未及时偿还所借本金并支付利息等,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尚欠的借款本金、利息、滞纳金、超限费的诉讼请求,符合约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陈忠民归还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市城西支行本金9999元、利息1129.49元、滞纳金583.92元、超限费256.74元,合计11969.15元(利息、滞纳金等暂计至2009年5月20日,此后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规定另行计算),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元减半收取49.50元,由陈忠民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萧京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余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