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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象商初字第2607号

裁判日期: 2010-01-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胡卫与蔡××、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卫,蔡××,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象商初字第2607号原告:胡卫(××。被告:蔡××。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卫芳与被告蔡××、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以与被告在案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其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卫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卫芳负担。审 判 员 张光胜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胡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