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辽01执异833号
裁判日期: 2010-01-19
公开日期: 2020-05-21
案件名称
百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刘秀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当事人
百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刘秀娟;潘晓旭;赵祥;韩新东;李雪;唐薇;潘广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1执异833号异议人(被执行人):百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沈大路87号。法定代表人:潘广溪。申请执行人:刘秀娟,女,汉族,1969年4月4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和平区。被执行人:潘晓旭,女,汉族,1987年3月18日出生,住址:北京市房山区。被执行人:赵祥,男,汉族,1986年9月8日出生,住址:浙江省嵊州市。被执行人:韩新东,男,汉族,1972年7月2日出生,住址:沈阳市东陵区。被执行人:李雪,女,汉族,1979年10月28日出生,住址:沈阳市东陵区。被执行人:唐薇,女,满族,1968年3月1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执行人:潘广超,男,汉族,1962年6月3日出生,住址:沈阳市沈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秀娟与被执行人百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潘晓旭、赵祥、韩新东、李雪、唐薇、潘广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9)辽01执339号一案中,异议人百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百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称,一、贵院执行局计算债权时应当尊重申请执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申请执行人长城公司于2018年3月22日、2019年2月22日分别向沈阳宝象置业有限公司和刘秀娟公开表示,其对所持有的异议人的债权,以6,900万元的价格对外出售。由此可以看出,申请执行人是同意并且认可对异议人的债权金额为6,900万元的,申请执行人的这种认可即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在执行阶段当事人双方是可以达成和解的。贵院应当按照双方达成的6,900万元金额裁决执行;二、异议人的债务利息应当自申请执行人债权转让确定之日起计算;三、异议人不应承担逾期罚息和迟延履行金;四、贵院计算债权时使用复利计算违反法律规定;五、贵院执行局以异议人与工商银行之间的合同作为依据计算债权错误。请求撤销(2019)辽01执339-1号执行通知书,改为按照2018年3月22日沈阳宝象置业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达成的债权转让金额履行债务。本院查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与百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潘晓旭、赵祥、韩新东、李雪、唐薇、潘广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作出(2017)辽01民初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百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本金77,999,968.58元;二、被告百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上述本金的利息、罚息共计3,631,504.59元(截止2017年1月15日,自2017年1月16日起至贷款本息还清之日止的罚息及复利,均按借款合同计算);三、被告潘晓旭、赵祥、韩新东、李雪、唐薇、潘广超对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百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四、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对被告百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沈阳市于洪区沈大路87号土地[证号:沈阳国用(2006)第0164号,面积94567.10平方米]及坐落于沈阳市××大路××号、××号、××号的三处在建工程(证号:法规建证字2007年0039号,面积合计41,450.38平方米)在33010080-2013年大东(抵)字0048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995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百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潘晓旭、赵祥、韩新东、李雪、唐薇、潘广超共同负担。判决生效后,上述债务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刘秀娟。2019年4月24日,本院作出(2019)辽01执异247号执行裁定,将刘秀娟变更为(2019)辽01执339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2019年9月5日,本院作出(2019)辽01执339-1号执行通知书,确认:本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计算,截止至2019年9月5日,被执行人应支付执行款总计为101,738,366.12元[其中:1、本金77,999,968.58元;2、判决已经确认的利息、罚息共计3,631,504.59元(利息、罚息计算截止2017年1月15日);3、逾期罚息为13,955,549.63元(依照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5年期上浮5%再加收30%,从2017年1月16日起至2019年9月5日止);4、逾期复利为1,184,622.95元(依照合同约定计算,从2017年1月16日起至2018年12月25日止);5、判决生效后,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为4,342,794.37元(即2018年11月6日起至2019年9月5日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6、案件受理费449,957元;7、案件保全费5,000元;8、本案执行费168,969元]。百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通知书不服,于2019年9月9日提出异议。本院认为,本案的执行依据是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辽01民初86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刘秀娟后,其仍然是执行程序中的执行依据。百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主张应以刘秀娟与原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6,900万元债权转让价格计算债权及债务利息应自债权转让确定之日起算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同时,逾期罚息和迟延履行金的确认及按原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债权,也符合执行依据的要求。而百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主张的复利计算的情形,并不存在。综上,百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百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乔维修审 判 员 关 兵代理审判员 曾 慧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法官助理朱文旭书记员唐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