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永瓯商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0-01-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夏甲与夏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甲,夏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永瓯商初字第17号原告:夏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被告:夏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夏甲与被告夏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夏甲于2010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系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提出撤诉,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64元,减半收取53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柯永标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剑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