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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新0103民初1100号

裁判日期: 2010-01-19

公开日期: 2020-02-04

案件名称

邢某与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邢某;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103民初1100号   原告:邢某,男,197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乌鲁木齐市未成年犯管家所工作人员,住乌鲁木齐市。 被告:边某,女,1974年4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 原告邢某与被告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原告邢某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邢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某撤诉。 本案应收受理费75元,由原告邢某负担。 审  判  员   谷丽娜 二 〇 一 〇 年 一 月 十 九 日 书  记  员   司羽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