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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丽遂商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0-01-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朱菊明与黄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菊明,黄夏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丽遂商初字第94号原告朱菊明,女,1938年8月15日出生,农民,住遂昌县王村口镇大坑村半岭自然村。被告黄夏梅,农民,昌县妙高镇公园路72号404室,现住遂昌县新路湾镇小和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菊明诉被告黄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还清欠款为由,于2010年1月1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菊明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48元,由原告朱菊明负担。审判员  陈武文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溢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