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丽遂商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0-01-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朱菊明与黄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菊明,黄夏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丽遂商初字第94号原告朱菊明,女,1938年8月15日出生,农民,住遂昌县王村口镇大坑村半岭自然村。被告黄夏梅,农民,昌县妙高镇公园路72号404室,现住遂昌县新路湾镇小和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菊明诉被告黄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还清欠款为由,于2010年1月1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菊明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48元,由原告朱菊明负担。审判员 陈武文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溢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