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余商初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0-01-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甲与张乙、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甲,张乙,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601号原告:张甲。委托代理人:吴××。被告:张乙。被告:叶××。委托代理人: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甲诉被告张乙、被告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叶××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撤回对部分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甲撤回对被告叶××的起诉。本案案件鉴定费9500元,由原告张甲负担4750元,被告叶××负担4750元。审判长 楼全民审判员 高立群审判员 欧善威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史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