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虞商初字第3358号
裁判日期: 2010-01-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上虞市东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李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虞市东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虞商初字第3358号原告:上虞市东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虞市东关街道联星村。身份代码:71257950-8。法定代表人:项卫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海根,上虞市东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杰,娥街道舜耕新村东区9幢205室。身份代码:33068219780925401x。本院在审理原告上虞市东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虞市东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周坚昕审判员 王海庆审判员 阮XX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夏玲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