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新民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0-01-18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杨洪松与淄博桓台荆家建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洪松,淄博桓台荆家建工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新民初字第22号原告:杨洪松,男,1962年9月12日生,汉族。被告:淄博桓台荆家建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峰山,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洪松诉被告淄博桓台荆家建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0年一月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洪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杨洪松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梦萱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晓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