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舟辖终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0-01-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马服饰有限公司与天津××生活购物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舟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生活购物有限公司,浙江××马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舟辖终字第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生活购物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号。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马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路××号。诉讼代表人邵某某。上诉人天津××生活购物有限公司不服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2009)舟定商初字第112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天津××生活购物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天津××生活购物有限公司虽主张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但2009年7月6日,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已受理了被上诉人浙江××马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故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晓红审 判 员 陈力湘审 判 员 金 健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方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