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新执裁字第058号
裁判日期: 2010-01-1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新执裁字第058号关于冯某某申请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3月7日作出(2008)新民初字第3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冯某某于2009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9年12月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领取债权凭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0)新执字第05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新田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日书记员 :赵广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