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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新执裁字第058号

裁判日期: 2010-01-1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新执裁字第058号关于冯某某申请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3月7日作出(2008)新民初字第3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冯某某于2009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9年12月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领取债权凭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0)新执字第05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新田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日书记员 :赵广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