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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舟辖终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0-01-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舟山××石油有限公司与东江方圆国际石油化工(××)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舟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东江方圆国际石油化工(××)有,舟山××石油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舟辖终字第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江方圆国际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区××镇××村××镇政府院内××号。法定代表人夏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舟山××石油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普陀区××楼。法定代表人贺某某。上诉人东江方圆国际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不服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09)舟普商初字第75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东江方圆国际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受理的原审原告舟山××石油有限公司诉原审被告东江方圆国际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审被告住所地并非舟山,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东江方圆国际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舟山××石油有限公司于2007年11月17日签订了一份《产品销售合同》,双方在合同中均明确约定解决合同纠纷方式为在原告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现被上诉人舟山××石油有限公司为解决与上诉人东江方圆国际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之间纠纷向自己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成为本案的原告,原审法院予以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晓红审 判 员 陈力湘审 判 员 金 健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方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