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民执字第2961号
裁判日期: 2010-01-1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柴文华与岑荣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文华,岑荣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甬慈民执字第2961号申请执行人:柴文华,男,1969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现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岑荣钿,男,1954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本院在执行柴文华与岑荣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岑荣钿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岑荣钿尚应偿付申请执行人柴文华借款16000元及延期利息,另应向本院交纳诉讼费120元、执行费140元。申请执行人柴文华于2010年1月18日向本院自愿申请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甬慈民执字第296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 辉审 判 员 徐 人 卫代理审判员 房 赤 敏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杜震(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