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乐虹商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0-01-1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乐清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吴××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清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吴××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乐虹商初字第15号原告:乐清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车站路××号。法定代表人: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施××。被告:吴××。本院在审理原告乐清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对本案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二o一o年一月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乐清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与法律的规定并无不符,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乐清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90元,由原告乐清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兴旺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叶培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