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碑民三初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0-01-1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杜新伟与王建杰、陕西新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新伟,王建杰,陕西新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碑民三初字第244号原告:杜新伟,无业。被告:王建杰,无业。被告:陕西新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东大街兴正元骡马市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新伟与被告王建杰、陕西新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新伟于2010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新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新伟撤回起诉。诉讼费963元,由原告杜新伟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吴养奇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申丽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