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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商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0-01-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寿木根与季晓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寿木根,季晓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41号原告:寿木根(身份证号码330621198104157393),男,1981年4月15日出生,住绍兴县福全镇福庆村山湾214-2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旭南,绍兴县福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季晓坚,197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县福全镇协兴村杨家溇16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寿木根诉被告季晓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寿木根要求撤回对被告季晓坚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寿木根撤回对被告季晓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立森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 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