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商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0-01-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寿木根与季晓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寿木根,季晓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41号原告:寿木根(身份证号码330621198104157393),男,1981年4月15日出生,住绍兴县福全镇福庆村山湾214-2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旭南,绍兴县福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季晓坚,197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县福全镇协兴村杨家溇16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寿木根诉被告季晓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寿木根要求撤回对被告季晓坚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寿木根撤回对被告季晓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立森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 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