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象民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0-01-18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代强华与宁波景业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强华,宁波景业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象民初字第42号原告:代强华。委托代理人:陈建民,浙江象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景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新华路205弄17-23号。法定代表人:俞阿定,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代强华诉宁波景业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代强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仙方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励芝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