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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商执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0-01-1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李金喜与刘金山因债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长珍,刘金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商执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李长珍(原申请人李金喜继承人),男,系原申请人李金喜之子,农民。被执行人刘金山,男,农民。李金喜诉刘金山因债务纠纷一案,原商洛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3)商民终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刘金山给付李金喜货款6784.28元及利息。1993年12月17日李金喜申请本院执行。执行中查明,刘金山因经济困难,无给付能力,1994年1月4日中止执行。2009年11月27日原权利人李金喜法定继承人李长珍申请本院恢复对本案的执行。现已执行到位6834.00元(含执行费50.00元),并由李长珍领取,利息部分权利人表示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1993)商民终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林生审判员 :梁洪君审判员 :何厚清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 汪 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