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武商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0-01-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汤某某与李某某、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某,李某某,朱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武商初字第78号原告汤某某。被告李某某。被告朱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告李某某、朱某某价值70万元的财产。对上述诉讼保全,浙江天龙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为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李某某、朱某某价值7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邹欣荣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国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