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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西商初字第1877号

裁判日期: 2010-01-18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沈波与金卓成、杭州卓盛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波,金卓成,杭州卓盛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西商初字第1877号原告:沈波。被告:金卓成。被告:杭州卓盛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卓成。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波诉被告金卓成、杭州卓盛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金卓成、杭州卓盛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沈波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金卓成、杭州卓盛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波撤回对被告金卓成、杭州卓盛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5200元,由原告沈波负担。审 判 员  高 瑛人民陪审员  张伟娟人民陪审员  王静芳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晓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