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西商初字第1877号
裁判日期: 2010-01-18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沈波与金卓成、杭州卓盛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波,金卓成,杭州卓盛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西商初字第1877号原告:沈波。被告:金卓成。被告:杭州卓盛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卓成。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波诉被告金卓成、杭州卓盛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金卓成、杭州卓盛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沈波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金卓成、杭州卓盛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波撤回对被告金卓成、杭州卓盛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5200元,由原告沈波负担。审 判 员 高 瑛人民陪审员 张伟娟人民陪审员 王静芳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晓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