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建立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0-01-1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吴某某、吴某某因与被申请人王某、横峰县××车辆有限与王某、横峰县××车辆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某某,王某,横峰县××车辆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建立保字第3号申请人吴某某。被申请人王某。被申请人横峰县××车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人××道××楼。申请人吴某某因与被申请人王某、横峰县××车辆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0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横峰县××车辆有限公司所有的车号为赣e×××××自卸低速货车一辆,保全价值人民币50000元。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吴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横峰县××车辆有限公司所有的车号为赣e86891自卸低速货车一辆,保全价值人民币5000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赖雪明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国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