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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建立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0-01-1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吴某某、吴某某因与被申请人王某、横峰县××车辆有限与王某、横峰县××车辆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某某,王某,横峰县××车辆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建立保字第3号申请人吴某某。被申请人王某。被申请人横峰县××车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人××道××楼。申请人吴某某因与被申请人王某、横峰县××车辆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0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横峰县××车辆有限公司所有的车号为赣e×××××自卸低速货车一辆,保全价值人民币50000元。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吴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横峰县××车辆有限公司所有的车号为赣e86891自卸低速货车一辆,保全价值人民币5000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赖雪明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国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