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象商初字第2554号
裁判日期: 2010-01-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徐××与象山××有限公司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象山××有限公司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象商初字第2554号原告:徐××。委托代理人:应××。委托代理人:刘××。被告:象山××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街道工业示范园区××号。法定代表人:卓××。委托代理人:盛××。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象山××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于2010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23400元,由原告徐××负担。审 判 长 翁 羽审 判 员 翁华杰代理审判员 陈 瑛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韩晓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