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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象商初字第2554号

裁判日期: 2010-01-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徐××与象山××有限公司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象山××有限公司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象商初字第2554号原告:徐××。委托代理人:应××。委托代理人:刘××。被告:象山××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街道工业示范园区××号。法定代表人:卓××。委托代理人:盛××。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象山××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于2010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23400元,由原告徐××负担。审 判 长  翁 羽审 判 员  翁华杰代理审判员  陈 瑛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韩晓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