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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温商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0-01-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郭守岗与任麟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守岗,任麟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温商初字第117号原告:郭守岗,颍上县杨湖镇李台村孙台3**号。委托代理人:徐海荣。被告:任麟宗,城南镇大田村21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守岗与被告任麟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守岗在本院通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限内既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叶宏斌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许笑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