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温商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0-01-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郭守岗与任麟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守岗,任麟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温商初字第117号原告:郭守岗,颍上县杨湖镇李台村孙台3**号。委托代理人:徐海荣。被告:任麟宗,城南镇大田村21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守岗与被告任麟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守岗在本院通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限内既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叶宏斌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许笑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