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海法商初字第515号
裁判日期: 2010-01-1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孙某某、何某某等与海宁××××皮革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何某某,孙某某、何某某为与被告海宁××××皮革有限公,海宁××××皮革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甬海法商初字第515号原告:孙某某。原告:何某某。委托代理人:吴某某。被告:海宁××××皮革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桑梓路××号。法定代表人:卢某某。原告孙某某、何某某为与被告海宁××××皮革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于2009年12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指令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于2010年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孙某某、何某某委托代理人吴某某,被告海宁××××皮革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孙某某、何某某起诉称:两原告系原浙江献荣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献荣公司)股东,2008年7月3日,献荣公司解散注销了工商登记,并由两原告组成某算组进行了清算。2008年期间,被告多次委托献荣公司代理国际货物运输事宜,将被告货物从海宁市通过海铁联运方式从宁波港运至莫斯科。2008年12月17日双方对货物运费进行结算,被告确认尚欠运费49737美元(折合人民币339902元),约定2009年1月支付,为此,被告出具欠条一张。但被告出具欠条后,至今未按约履行支付义务,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运费49737美元(折合人民币339902元)及利息(自2009年2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算)。原告孙某某、何某某为支持其诉请,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献荣公司工商登记资料,证明献荣公司于2008年7月3日注销,两原告拥有100%的股权;2、欠条,证明被告尚欠献荣公司运费的金额及事实,且被告承诺在2009年1月支付运费的事实;3、被告工商登记档案卡,证明被告主体及冯某某系被告股东;4、托单二份,证明就涉案运费献荣公司与被告存在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关系;5、献荣公司股东会决议及清算报告,证明献荣公司清算组成员为两原告,应由两原告主张某案债权的事实;被告未提交答辩状,也未提供书面证据。由于被告未出庭应诉,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和陈述,本院在庭审核实的基础上均予以认定,并确认原告的诉称属实。本院认为:被告出具欠条载明欠献荣公司运费金额及事实,故本院对献荣公司与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予以确认。被告未按欠条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献荣公司现已注销,两原告系献荣公司的股东,占有献荣公司100%股份,且该公司清算组由两原告组成并负责进行清算,故本案债权应由两原告继承。综上,两原告的诉请,证据和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但利息应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海宁××××皮革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孙某某、何某某运费339902元人民币及利息(自2009年2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40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3200元人民币,由被告海宁××××皮革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6400元人民币,(具体金额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帐号:39×××101040006575单位编码:515001,开户行:农业银行西湖支行]。审判员 姚雪锋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邓晓敏附页本案引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条第二款对于涉及终止的企业法人债权、债务的民事诉讼,清算组织可以用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