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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泰民执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0-01-1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超明与吴文伟、吴迎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超明,吴文伟,吴迎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温泰民���字第90号申请执行人张超明。被执行人吴文伟。被执行人吴迎茶。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温泰商初字第281号民事判决书,业已受理申请执行人张超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文伟、吴迎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吴文伟、吴迎茶至今未自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吴文伟、吴迎茶的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执行员  夏邦远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董景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