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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天商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0-01-1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陈心心与陈帮梁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心心,陈帮梁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天商初字第23号原告:陈心心,居民,住天台县赤城街道高门卡巷18号。被告:陈帮梁,成年,居民,道施安桥路1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心心与被告陈帮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心心于2010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心心以另行途径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心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陈心心负担。审判员  钦群阳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光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