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镜执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0-01-1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黄典永与中交一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典永,中交一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镜执字第23-1号申请执行人黄典永,男,汉族,1950年9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中交一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山东省青岛市南区。法定代表人赵鸿鸣,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镜民一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11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中交一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青岛香港中路支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应后选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潘卓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