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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武商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0-01-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金华市新亚冶金材料有限公司与浙江武精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新亚冶金材料有限公司,浙江武精机器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武商初字第55号原告金华市新亚冶金材料有限公司。西路1198号。法定代表人朱建新。委托代理人金学锋、潘麒英,。被告浙江武精机器制造有限公司。道青年路108号。法定代表人朱申明。委托代理人曾永土。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新亚冶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武精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付清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市新亚冶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5元,由原告金华市新亚冶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方)审 判 员 邹摄平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张 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