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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深中法民三初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0-01-1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原告深圳市祥××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恒××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祥××有限公司,深圳市恒××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深中法民三初字第336号原告深圳市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某某。委托代理人岳某某,广东××律师事务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祥××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恒××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6303071××.×)纠纷一案期间,原告深圳市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市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深圳市祥××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审判长 于  春  辉审判员 祝  建  军审判员 蒋  筱  熙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建益(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