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西民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0-01-18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倪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民初字第231号原告:倪某。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倪某于2010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倪某在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5元,由原告倪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卜 亮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金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