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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温商初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0-01-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江晓平与陈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晓平,陈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温商初字第174号原告:江晓平,男,1963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温岭市太平街道北门街51弄11幢4单元307室。被告:陈霄,东街道山南前村57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晓平与被告陈霄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晓平在本院通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限内既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俞圣岳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许笑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