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温商初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0-01-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江晓平与陈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晓平,陈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温商初字第174号原告:江晓平,男,1963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温岭市太平街道北门街51弄11幢4单元307室。被告:陈霄,东街道山南前村57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晓平与被告陈霄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晓平在本院通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限内既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俞圣岳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许笑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