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绍诸湄商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0-01-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诸暨市天源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全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暨市天源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全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湄商初字第10号原告诸暨市天源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环城北路1号东方时代广场a幢040801号。法定代表人周伟忠,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寅,侯金烨,浙江浣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全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店口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金芳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暨市天源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全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诸暨市天源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诸暨市天源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被告已付清承包款为由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诸暨市天源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诸暨市天源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雷勇二〇一〇年一月一十八日书 记 员  方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