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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善商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0-01-18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顾其华与金林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其华,金林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商初字第86号原告:顾其华。被告:金林根。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其华与被告金林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其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4元,减半收取142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倪春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