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善商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0-01-18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顾其华与金林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其华,金林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商初字第86号原告:顾其华。被告:金林根。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其华与被告金林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其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4元,减半收取142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倪春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