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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江商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0-01-1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浙江××汉广告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浙江××汉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江商初字第11号原告杭州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号(金谷饭店一楼)。法定代表人魏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某某。被告浙江××汉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长河街道××路××雪××室。法定代表人黄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汽车租赁���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汉广告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部分诉讼请求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部分诉讼请求的申请。审 判 员 许新霞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林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