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江商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0-01-1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浙江××汉广告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浙江××汉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江商初字第11号原告杭州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号(金谷饭店一楼)。法定代表人魏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某某。被告浙江××汉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长河街道××路××雪××室。法定代表人黄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汽车租赁���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汉广告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部分诉讼请求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部分诉讼请求的申请。审 判 员 许新霞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林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