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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商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0-01-18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寿木根与季晓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寿木根,季晓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41号原告:寿木根。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旭南。被告:季晓坚。本院在审理原告寿木根诉被告季晓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寿木根要求撤回对被告季晓坚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寿木根撤回对被告季晓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立森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 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