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甬慈逍商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0-01-18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岑银富与童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岑银富,童晓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逍商初字第25号原告:岑银富,男,196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古塘街道中泰都市。被告:童晓军,男,197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江干区。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岑银富诉被告童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岑银富于2010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岑银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003.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孙红莲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邵 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