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逍商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0-01-18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岑银富与童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岑银富,童晓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逍商初字第25号原告:岑银富,男,196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古塘街道中泰都市。被告:童晓军,男,197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江干区。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岑银富诉被告童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岑银富于2010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岑银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003.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孙红莲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邵 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