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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余商初字第2801号

裁判日期: 2010-01-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周××与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2801号原告:周××。被告:姚××。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10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周××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财产保全费1370元,合计3120元,由原告周××负担。审判员  张谷昌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史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