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余商初字第2801号
裁判日期: 2010-01-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周××与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2801号原告:周××。被告:姚××。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10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周××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财产保全费1370元,合计3120元,由原告周××负担。审判员 张谷昌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史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