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绍商终立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0-01-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浩樑、鲁红儿因与被上诉人沈江琴、原审被告谢、沈江琴与陈浩樑、鲁红儿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浩樑,鲁红儿,陈浩樑、鲁红儿,沈江琴,谢其龙,周松岳,李能富,绍兴天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商终立字第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浩樑,汉族,住绍兴县陶堰镇泾口村陈家***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鲁红儿,汉族,住绍兴县陶堰镇亭山村丁家埭**号,现住绍兴县陶堰镇泾口村陈家110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江琴,女,197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三界镇沈家湾。原审被告谢其龙,县陶堰镇亭山村。原审被告周松岳,市三江街道下洋棚村169号。原审被告李能富,市三界镇戬岙村21号。原审被告绍兴天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袍江昌蒲街344号(财富中心)法定代表人陈浩樑,执行董事。上诉人陈浩樑、鲁红儿因与被上诉人沈江琴、原审被告谢其龙、周松岳、李能富、绍兴天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09)绍嵊商初字第1523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哲宇审 判 员 陆卫东代理审判员 傅 芝兰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章卫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