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金义佛堂商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0-01-1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丁永民与丁军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永民,丁军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佛堂商初字第16号原告丁永民。被告丁军荣。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永民诉被告丁军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永民于2010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永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楼煜波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孔 张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