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佛堂商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0-01-1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丁永民与丁军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永民,丁军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佛堂商初字第16号原告丁永民。被告丁军荣。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永民诉被告丁军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永民于2010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永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楼煜波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孔 张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