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湖德新商初字18号
裁判日期: 2010-01-1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敏红与王再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敏红,王再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德新商初字18号原告张敏红,身份证号码3305211966912140528,家住德清县武康镇祥和小区15幢305室。被告王再华,身份证号码330521196207143811,家住德清县新安镇下舍舍西村南戗港2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敏红与被告王再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敏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敏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计收1250元,由原告张敏红负担。审 判 员 杨新良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顾美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