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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湖德新商初字18号

裁判日期: 2010-01-1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敏红与王再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敏红,王再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德新商初字18号原告张敏红,身份证号码3305211966912140528,家住德清县武康镇祥和小区15幢305室。被告王再华,身份证号码330521196207143811,家住德清县新安镇下舍舍西村南戗港2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敏红与被告王再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敏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敏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计收1250元,由原告张敏红负担。审 判 员 杨新良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顾美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