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丽龙商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0-01-1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毛××与叶××、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叶××,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龙商初字第33号原告:毛××。被告:叶××。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毛××与被告叶××、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毛××负担。审 判 长 唐兰娇审 判 员 林森林代理审判员 唐铭远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季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