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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丽龙商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0-01-1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毛××与叶××、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叶××,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龙商初字第33号原告:毛××。被告:叶××。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毛××与被告叶××、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毛××负担。审 判 长  唐兰娇审 判 员  林森林代理审判员  唐铭远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季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