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温瑞塘商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0-01-18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李忠灿与邹林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忠灿,邹林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塘商初字第71号原告李忠灿。委托代理人徐贤焕。被告邹林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忠灿与被告邹林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忠灿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涂圣通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秋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