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瑞塘商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0-01-18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李忠灿与邹林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忠灿,邹林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塘商初字第71号原告李忠灿。委托代理人徐贤焕。被告邹林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忠灿与被告邹林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忠灿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涂圣通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秋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