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中法民一终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0-01-1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XX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李某某、陈某某、吴某某、奉新县XX运输服务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XX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李某某,陈某某,吴某某,奉新县XX运输服务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深中法民一终字第2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XX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某,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奉新县XX运输服务部。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上诉人XX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被上诉人陈某某、被上诉人吴某某、被上诉人奉新县XX运输服务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07)深龙法民初字第82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XX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2010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XX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XX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长 廖炜冕审 判 员 刘向军代理审判员 马小虎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唐 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