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黄商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0-01-1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美玲与马可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美玲,马可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黄商初字第62号原告:陈美玲,峰江街道亭屿村3区17号。被告:马可军,南城街道民建村25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美玲为与被告马可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18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据此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美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美玲负担。审 判 员 郏永林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赵惠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