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嘉平新民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0-01-1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陆某乙甲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甲,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嘉平新民初字第9号原告:陆某甲。被告:张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原告陆某甲为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09年12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XX独任审判,于2010年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了判决。原告陆某甲、被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陆某甲起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经人介绍认识、订亲,后于××××年××月××日在平湖市新埭镇镇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名陆某乙。由于婚前双方不够了解,家庭状况不明确,草率结婚,导致婚后两人性格偏差太多。家庭不太和睦。在今年的六月份,原告因生意做的不好,心理感觉很烦,所以朋友约原告到安徽旅游,原告就和朋友一起去了。在旅游期间,原告家里打来电话说奶奶病倒了,在嘉兴医院治疗。因为原告爸爸和叔叔都在原告很小的时候就去世了。奶奶现在就只有原告一个孙某。所以原告黄山旅游回来后就直接去了娘家看望奶奶。当时因为奶奶已经出院在家休养。其时被告的母亲当时也在住院。原告回来之所以先去看奶奶是因为原告想被告的母亲是自家人。原告到家门口,被告的父亲就对原告发脾气,还想动手殴打原告,叫原告滚出去,甚至说了许多难听的话。因为原告13岁就没有了自己的父亲,所以一直都很尊重被告的父亲,所以当被告的父亲讲了那么多难听的话后,原告认为这样的家庭再维持下去也没有太大意思了。因此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2、儿子跟随原告抚养和生活;3、婚前财产各归各。被告张某答辩称,原告起诉的事实部分除“原告和被告于2000年经人介绍认识订亲,后于××××年××月××日在平湖市新埭镇镇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子名陆某”某,另外部分均不是事实,且也不是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原、被告是经过详细了解之后,才结婚的,结婚后双方感情很好,被告父母对原告及孙某都视如己出,非常关心。原告在2009年时有外遇,至今仍有第三者,且与其一起居住。原告提出离婚所谓的理由不是理由,实际过错在原告。因此被告及被告家人请原告理智一点,回家一起过日子。如果原告一定要离婚,那么被告提出二个条件:1、儿子跟随被告生活,2、要求原告到被告处拿的钱10万元还给被告,并补偿被告50000元。针对自己的主张,原告提供了下列证据:婚姻登记证明1份,证明原、被告登记结婚的事实。经审核,本院认定,上述证据内容真实合法,被告亦无异议,予以认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0年经人介绍认识订亲,后于××××年××月××日在平湖市新埭镇镇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子名陆某乙。原、被告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出现隔阂。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从相识到结婚经历了较长时间,应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因家庭矛盾导致夫妻感情出现隔阂,是此次原告提出离婚的主要原因,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只要双方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互敬互爱、互谅互让、多为儿子着想,夫妻和好还是有可能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陆某甲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陆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春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