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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瑞民初字第2737号

裁判日期: 2010-01-18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瑞安市仙甲季村村民委员会与季迪庚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安市仙甲季村村民委员会,季迪庚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民初字第2737号原告瑞安市仙甲季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季建仁。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孔晓兵。被告季迪庚。本院在审理原告瑞安市仙甲季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季迪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的诉讼目的已经达到为由,于2010年1月1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季迪庚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瑞安市仙甲季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瑞安市仙甲季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瑞安市仙甲季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张锦钢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