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逍商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0-01-18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徐国权与徐金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国权,徐金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逍商初字第29号原告:徐国权,男,196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余旭斌,慈溪市林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金如,男,195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国权诉被告徐金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0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国权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徐国权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孙赟峰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邵 芸 来自: